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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约解除合同应赔偿预期可得利益

  守约方取得的合同解除权,是一种当事人设定的或者法律赋予的,使守约方从不利益的“合同义务”中解放出来的权利。这种解除不应使其依据合同已经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利益有所减损。通过行使此种权利,守约方从原合同义务中走出来,同时不需要为“走出来”承担任何利益减损。合同违约解除情形下,《合同法》第97条规定:“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”包括:1、对方违约行为发生的(原有的)损害赔偿请求权(其中包括可得利益);2.因约定、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发生的合同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。

合同约定“不可抗力不予免责”的效力分析

《合同法》第117条第1款规定了“不可抗力免责”。当事人是否可以合同中的相反或不同约定排除、减损或扩张该款的适用?解决此问题需首先确定该条款是否为强制性规范。对此问题,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。本文认为,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具有不确定性,现行“不可抗力免责”制度在风险分配的结果上也并非完全妥当,因此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约定。同时,不可抗力的损害承担最终由合同风险分配机制决定,而合同风险分配机制具有任意性。因此,该条款不应属于强制性规范。合同中有相反或不同约定的,如无其他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,应可排除、减损或扩张该款之适用。